首页>信息公开>政府信息公开目录>通知公告>工作通知

索引号 115227 000099011553/2017-02669 发文字号
生成日期 2017-07-28 发布机构 黔南州国税局
责任部门 黔南州国税局 是否有效
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涉企收费项目公示
  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,按照依法、公开、规范的原则,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涉企收费项目公示如下,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。

序号

收费项目名称

收费项目类型

收费单位名称

收费依据(文号)

收费类型

收费标准(元)

备注

1

教育费附加

政府性基金
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、贵州省地方税务局

《教育法》、国务院令〔1990〕60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3号、国发〔2010〕35号、财税〔2010〕103号、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

行政机关

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的3%

 

2

地方教育附加

政府性基金
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、贵州省地方税务局

《教育法》、国务院令〔1990〕60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3号、国发〔2010〕35号、财税〔2010〕103号、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

行政机关

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的2%

 

3

文化事业建设费

政府性基金
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

国发〔1996〕37号、国办发〔2006〕43号、财税〔2016〕25号、财税〔2016〕60号 

行政机关

销售额的3%

 

4

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

政府性基金
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、财综〔2012〕34号、财综〔2012〕80号、财综〔2012〕109号、财综〔2013〕110号、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

行政机关

销售数量(委托加工数量)×征收标准

 

5

工会经费(含工会建会筹备金)

代收费

贵州省地方税务局

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 省地税局《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黔府办函〔2009〕43号)

其他类

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%全额代收

 

6

残疾人就业保障金

政府性 基金

贵州省地方税务局

《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2号)

《贵州省财政厅 贵州省地方税务局 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<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黔财非税201657号)

行政事业性收费

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,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。未达到该比例的,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。

计算公式:保障金年缴纳额=(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×1.5%-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)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。

 

        如有税务机关收取上述项目以外的违规违法费用,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投诉,电话号码:12366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  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