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号 | 115227 000099011553/2017-02669 | 发文字号 | |
生成日期 | 2017-07-28 | 发布机构 | 黔南州国税局 |
责任部门 | 黔南州国税局 | 是否有效 | |
公开形式 | 公开时限 |
序号 |
收费项目名称 |
收费项目类型 |
收费单位名称 |
收费依据(文号) |
收费类型 |
收费标准(元)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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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教育费附加 |
政府性基金 |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、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|
《教育法》、国务院令〔1990〕60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3号、国发〔2010〕35号、财税〔2010〕103号、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|
行政机关 |
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的3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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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地方教育附加 |
政府性基金 |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、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|
《教育法》、国务院令〔1990〕60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号、国发明电〔1994〕23号、国发〔2010〕35号、财税〔2010〕103号、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|
行政机关 |
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的2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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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文化事业建设费 |
政府性基金 |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|
国发〔1996〕37号、国办发〔2006〕43号、财税〔2016〕25号、财税〔2016〕60号 |
行政机关 |
销售额的3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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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|
政府性基金 |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|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、财综〔2012〕34号、财综〔2012〕80号、财综〔2012〕109号、财综〔2013〕110号、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|
行政机关 |
销售数量(委托加工数量)×征收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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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工会经费(含工会建会筹备金) |
代收费 |
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|
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 省地税局《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黔府办函〔2009〕43号) |
其他类 |
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%全额代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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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|
政府性 基金 |
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|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2号) 《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<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黔财非税﹝2016﹞57号) |
行政事业性收费 |
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,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。未达到该比例的,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。 计算公式:保障金年缴纳额=(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×1.5%-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)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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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税务机关收取上述项目以外的违规违法费用,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投诉,电话号码:12366。
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